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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2021年新规

时间:2021-04-06 11:12:16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最近关于契税一事让准备买房的人都是比较关注的,据了解契税法2021年9月1号对房地产影响是有很多方面的,因此大家对于契税法对房地产的影响比较关注,那么契税法2021年新规会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契税法2021年9月1号对房地产影响

进入4月份之后,很多潜在有购房需求的读者朋友都会听到这个消息——“想买房的赶紧抓紧时间下手买吧,2021年9月1日起,买房契税将上涨至3%或者5%,以前的优惠契税税率将取消!”

不过准备买房的读者朋友有契税上涨的担忧,连已购房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主也遇到了愁事。对于我们购买期房的购房者来说,房地产开发商给我们交房之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通常会在交房后的两年之内为我们办理房产证。

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为存在债务问题,导致拖延办房产证的时间会更惨。因此,很多已交房但尚未办成房产证的购房者都担心自己在2021年9月1日前未办成房产证将来会为此多缴纳很多契税,会白白吃了大亏。因此,号称有渠道、有能力能够提前代办房产证或者提供提前缴纳契税的有关人士应运而生了。

那么,2021年9月1日之后,买房或者办理房产证,契税真的会上涨吗?原有的契税优惠税率真的会消失吗?我们先来看看相关财税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吧。

看到这里,很多读者朋友都会产生一个疑问,2021年9月1日有啥特殊含义吗?为什么很多人说在这个时点之后买房或者办理房产证就不能享受原有的契税优惠了?

笔者为各位读者朋友解释一下,这其实是新契税法正式实施生效的日期。在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立法程序,该会议决定新契税法在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就有了2021年9月1日这个特殊的时间点。

那么,为什么说新契税法出台就会导致原有的契税税率取消呢?

其实这是一个对政策的误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因此,很多人认为契税税率将会上涨,原有的契税优惠税率将取消的错误结论。新契税法只是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的升级,原契税暂行条例也同样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但是,不管是原契税暂行条例还是新契税法,都规定契税有着减免税等优惠税率政策。对我们广大购房者朋友来说,影响现行房产交易的契税税率主要取决于该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这个文件,而且该文件至今仍生效。也就是说只要财税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的文件取消该项优惠政策,则我们依旧可以享受1%、1.5%、2%等原有的契税优惠税率。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新契税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不存在冲突。

我们再来说一说1%、1.5%、2%等优惠契税税率具体适用问题。

根据财税〔2016〕23号政策规定,我们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涉及的契税税率,具体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适用:

第1种、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2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3种、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需要说明一下,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此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契税按照3%税率征收。在财税〔2016〕23号文件的基础上,各地区也会出台一些本地区的差别化政策。

2021契税最新规定及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那么契税的最新规定以及执行时间是什么呢?

1、契税法执行时间: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2021契税最新规定:

(1)契税税率标准: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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