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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卖掉儿子后游山玩水到处挥霍

时间:2021-04-28 10:59:18 来源:见闻坊 作者:咕咕

父母都是爱子女的,在生活中我们随时都可以看见爸爸妈妈爱孩子的举动,都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但是并不是没有可怕的父母,有一些父母竟然卖掉自己的亲生骨肉还能到处游山玩水,在浙江吴兴警方破获一起非法贩卖儿童案。嫌疑人为孩子父亲谢某,谢某以“孩子妈想见孩子”为由将儿子带走。然后卖掉了自己的儿子,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男子卖掉儿子后游山玩水到处挥霍,卖掉亲生子女构成遗弃罪么,卖掉亲生孩子会剥夺抚养权吗?

男子卖掉儿子后游山玩水到处挥霍

4月27日,浙江吴兴,有媒体报道,一男子以15万8的价钱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掉,而且还用儿子换来的钱,带着现任妻子到处游山玩水,拍照发朋友圈炫耀。发现孩子不见了的奶奶赶忙报警求助,在警方的努力下成功将孩子找回,该男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虎毒还不食子呢,天底下竟然有拐卖亲生儿子的父亲,只为满足一己私欲就将孩子贩卖给他人,简直愧为人父。

被拐卖的男孩名为佳佳,现在已经两岁半了,本应该生活在父母宠爱里的孩子,却从一出生父母就离异,孩子父亲因在外打工,也不愿意带孩子,所以就一直跟着奶奶生活。

据佳佳叔叔小林回忆,4月10日,孩子父亲谢某突然回家来,以孩子妈妈想见孩子为由将孩子给带走,当时小林也没有多想,就将孩子交给了谢某。不曾想这一去就再也没有见过孩子了,十来天过去了,不放心的小林给前嫂子打电话问孩子的情况,孩子妈妈却说从来没见过孩子。

后来小林打电话联系哥哥谢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电话不接、消息不回、还将其拉黑。顿感不对劲的小林想起,前几天姐夫给自己打的一个电话,说哥哥回了趟老家,还带了不少钱回去。种种情况,更加断定小林的猜想,孩子有可能被卖了,无奈之下小林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很快锁定嫌疑人谢某的位置,于4月24晚,警方将嫌疑人谢某抓获。谢某对卖儿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因为手上没钱生活压力大,就产生了卖儿子的想法。经人介绍,谢某最终以15万8的价钱将孩子卖给他人。

将孩子卖掉以后,谢某不仅没有任何愧疚心理,还带着现任妻子到处挥霍,出去旅游一路上眉开眼笑还拍照留念,将用儿子换来的钱拍成照片和视频分享给亲朋好友。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将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样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生了他就要对他负责,孩子不是商品也不是当父母的附属品,随意将孩子买卖不仅触犯了道德的底线而且还是违法的。

父亲卖孩子算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

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按遗弃罪处罚。

法律相关规定:

《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谈到“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事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下会剥夺对孩子的抚养权

一、父母不合格可剥夺监护权

人们总是认为,父母是世界上最疼爱孩子的人,所以,对于父母虐待孩子尤其不能理解。父母虽然作为孩子的天然监护人,有着对孩子的监护权,可是,这不表明父母就能成为称职、合格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侵犯孩子的权益,就应该剥夺其监护权,否则,让不具监护资格的父母对孩子继续进行监护,就是纵容对孩子的持续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因此,孩子的父母如果经常地、一贯地实施殴打行为,对孩子的身体或者精神心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就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如果只是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偶尔有打骂、体罚行为,这种行为虽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但只要不是有意摧残和折磨被害人的肉体精神,一般不以虐待罪论处。

二、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谁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四、剥夺父母监护权后由谁抚养孩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意见》还明确,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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