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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非法持枪狩猎获刑三年

时间:2021-05-07 14:07:33 来源:见闻坊 作者:潇潇

我国对于枪支的管制是十分严格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持有枪支将会被判刑,近日据报道称,在江西抚州就发生了一起有关于非法持枪的案件,据了解在这起案件当中涉事男子持枪的理由是为了打猎,对此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资讯的话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江西一男子非法持枪狩猎获刑三年

江西一男子非法持枪狩猎获刑三年1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消息,近日,该院对一起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猎捕野生动物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十余年前的一天,陈某从其岳父处拿来一支土铳放置于自己家中,用于平时狩猎。三年前的一天,陈某在崇仁县相山镇浯漳村路边以300余元的价格,从两个陌生男子处购得非制式枪支一支。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某在浯漳村“伏形坑”的稻田里,发现一头重七八十斤的野猪正在啃食稻谷,遂持土铳将该野猪当场猎杀并带回家食用。另查明,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崇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猎枪、铳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经鉴定,上述二支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于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抚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陈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非法持枪狩猎如何定罪

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私藏枪支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对于罪行的划分,私藏枪支应当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阅读:非法猎杀野猪,判刑、赔偿并道歉!

江西一男子非法持枪狩猎获刑三年2

“由于我们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对我们的上述违法行为深感悔恨,真诚的向社会公众说声对不起。”这是4月16日的清远日报上刊登的一封公开赔礼道歉信中的部分内容。赔礼道歉人是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案情回顾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某仔独自或伙同张某松、罗某强等人,在英德市黎溪镇等地的山上,以铁夹抓捕的方式或使用电力增压器、绝缘棒、铜电线等工具连接形成高压电方式猎捕野猪,并宰杀食用。罗某仔独自猎杀4头,与张某松共同猎杀野猪3头,与张某松、罗某强共同猎杀野猪1头。野猪属于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清远市被列入禁猎区、禁猎期。

案情进展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杀害野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但构成了刑事犯罪,还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对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罗某仔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市一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判决,认为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并支持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判决生效后,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清远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表了致歉信,对其违法猎捕野猪的行为向社会公众真诚的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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