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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今日正式施行

时间:2021-06-01 16:26:06 来源:见闻坊 作者:儒士

少年是初升的朝阳,他们身上肩负着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在儿童节到来之际,新未保法实施,跟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修订《未保法》今起实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向未成年人售烟明确了执法单位和处罚方式,加大了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责罚力度。

新修订《未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新《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未保法实用问答系列

问:(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应当未满十八周岁。二是应当是我国公民。

问:(二)什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

问:(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总体性的要求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注意符合下列总体性的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既包括给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包括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还包括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权利和需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阶段性特征,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尊重其真实意愿。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在实现保护的同时促进教育,在教育的同时实现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问:(四)保护未成年人是谁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重大,情况多变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是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问:(五)在大街上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谁可以管,谁必须管,怎么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因此,当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等情形,任何人都可以管,都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控告,这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权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等相关人员,也包括不直接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对于有些主体来说,他们一旦发现就必须管,对于他们来说不是权利,而是法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问:(六)在学校获得了500元奖学金,父母要求保管,未成年人可以拒绝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答:父母有权要求保管未成年人的奖学金,未成年人不可以拒绝。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己的财产,如长辈给的压岁钱、创作文章获得的稿酬、学校颁发的奖学金、参与演出获得的报酬等,这些合法取得的财产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着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父母有权管理和支配未成年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什么需要关爱?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发育阶段,在心理上、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理性意志薄弱,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非常复杂,极不稳定,但他们精力旺盛,逞强好胜,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极易发生突发性违法犯罪行为。其违法犯罪动机与成人相比,相对简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贪图享受;有的出于好奇心;有的因“哥们义气”;有的为寻求刺激;有的模仿他人陋习;有的因虚荣心。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对于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笔者认为,青少年应自强自立,注重自身全面发展 ,家长则要讲究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学校要加强德育工作,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并狠抓后进生转化。

青少年违法犯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努力形成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形成长效机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成长环境,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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