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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高考考生带手机拍摄试卷

时间:2021-06-08 16:55:54 来源:见闻坊 作者:儒士

高考相对来说最公平的一项考试,高考的检查也是十分的严格,不仅有金属探测,而且还监考老师全程看着,想作弊,难度不小。但是即便是在这么多层的监视下,湖北一考生居然带手机进考场了,还拍了照。这是怎么回事?跟见闻坊小编来了解一下。

高考

考生带手机拍摄试卷被取消考试资格

6月7日,是高考的第一天,湖北黄陂出现了一个高考作弊案,一名考生竟然在考场把试卷的题目拍照在小猿搜题上找答案,上传的数学试卷截图左上角出现了考生名字吴某某与座位号24。上方显示时间为2021年6月7日15时46分,此时离高考数学结束时间还有1小时14分。结果被审核员发现并且报警,根据姓名和座位号找到了这名姓吴的考生,6月8日中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通报了对考生吴某某舞弊事件的处理意见:吴某某取消考试资格,各科成绩无效。监考老师和安检员取消监考资格

2021年6月8日上午,黄陂教育微博发布《关于考生吴某某舞弊处理意见的通报》:

一、6月7日晚,经考区组织考场视频回放,确认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

二、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已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对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对于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考风考纪,确保高考公平公正。

高考

很难想象,高考如此严格的考试竟然有考生携带手机入场!别人戴牙套都能检测出来,为何这位考生带手机却能无事入场呢?这必然和监考人员失职有关。监考最大的责任表示保证考试公平进行严禁抄袭、作弊等行为。而明令禁止的行为却被监考人员忽视,实在应该严惩!高考作弊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更是侵犯了其他考生的权利,没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想靠投机取巧来获得利益的行为是愚蠢的,要想取得成功唯有自己踏踏实实的努力!

考场规定是不能带手机进入考场的,此前有新闻报道,一名考生衣服上有金属拉链,另一名考生戴的牙套是金属的,都没有通过入场检测,为何这名考生带着个手机,居然能进考场?是没有检查发现,还是明知有手机而故意放行的?这需要查明。考场为何不屏蔽掉手机信号,如果没有信号,即便是拍了照,也无法上传到网上。考场在反作弊上是不是做得不够到位?

即便是考生真的带了手机入场,手机也有信号,但是用手机对着试卷拍照,这个动作并不隐蔽,考场上必然有监考老师,为什么监考老师没有发现考生在对着试卷拍照,还是学生的动作太快,足以不被人发现?从带手机进考场,到用手机拍题,再到传到网上,这一系列的事情能全部完成,并不是那么容易,背后是疏忽还是其他原因?

总之,如此嚣张和恶劣的高考作弊行为,竟然没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很容易让人引发联想,这也会对通常高考的考生们造成影响。这也许不仅仅是一个考生作弊的问题,雪崩之后,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从第一道金属探测安检,到监考教师,都不是无辜的,而相关人员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高考

官方:高考作弊属于犯罪行为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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