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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货车侧翻致8死11伤:21人被追责

时间:2021-06-15 12:02:58 来源:见闻坊 作者:贝贝

发生在去年的河南货车侧翻事件相信很多朋友都有印象,事发时现场多名村民正帮货主捡蒜,最终事故造成8死11伤,那么事件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呢?据了解河南货车侧翻致8死11伤最终21人被追责,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河南货车侧翻致8死11伤:21人被追责

12月28日,河南省信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是,9月15日早上,一辆运输蒜瓣的货车在省道弯道翻侧,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当天下午,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因在弯道刹车失灵翻侧,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8人死亡、11人(含驾驶员本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曾出具调查报告,建议对4人追究刑事责任,对13人给予处分。

调查报告载明,相关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未有效履行对货运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督促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企业一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疏于监督监管。

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商城县交警大队未按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商城县苏仙石乡党委政府对辖区群众未有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未有效开展事发路段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对处于事故发生地点的当日10时30分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善后处置不彻底,没有认识到当地村民在危险路段左侧排水沟集聚捡拾蒜瓣存在的安全风险。

在经过深入调查后,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罗某某、GPS值守人员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去年9月30日被批捕。

调查组根据调查事实,建议对上述单位的13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外,建议对4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河南货车侧翻事件始末

9月15日10时30分,河北省新河县张某某驾驶冀 AND334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2.4吨蒜瓣由山东省白城县到商城县大别山农贸市场,行驶至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在道路左侧,车载蒜瓣散落于道路路面和道路左侧的排水沟里。

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后,10时42分,商城县公安局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某强带领辅警黄某林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张茂盛已被过路群众救出,伤势轻微,车辆损坏严重。对这起单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后,黄某强、黄某林于11时40分离开现场。14时25分货车被拖离现场,路面蒜瓣被转走清理干净。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货车翻车时溢出的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两小时后,16时25分许,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金某某驾驶豫S83978重型自卸货车,货车上装有30430kg石子,由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至河南省固始县。当车辆行驶至省道S226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冲到路左侧,翻到在路左侧排水沟里,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8人死亡、11人(含驾驶员金某某本人)受伤。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驾驶员金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装载30430kg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14870kg)、超速(事故发生时速52公里/小时),长下坡路段采用三档行驶,长时间点刹车导致刹车失灵,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省道S226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货车司机被判6年6个月

据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16时25分许,金荣春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S83978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S2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下陡坡急转弯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失控,与公路西侧的护栏相撞后侧翻,将路外正在捡拾蒜瓣的附近群众掩压,致使8人死亡,包括金荣春本人在内的11人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

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金荣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8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金荣春在路面没有行人和行驶车辆的情况下,由于其驾驶车辆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其违法行为不是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属于紧急避险。

另外查明:48岁的金荣春初中文化,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金荣春曾有过两次行政违法纪录,且本案犯交通肇事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金荣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金荣春上诉称,其行为性质上属于“紧急避险”过当,事故的形成系多因一果,依法可减轻其刑事责任。其家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事宜并取得了部分人谅解。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日前,河南信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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