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母婴

怀孕两个月了隐瞒入职

时间:2021-06-29 10:59:48 来源:见闻坊 作者:贝贝

入职的时候隐瞒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并进行工作,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外界对此的评价也非常的两极化,那么怀孕两个月了隐瞒入职有没有影响呢?入职隐瞒怀孕违法吗?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怀孕两个月了隐瞒入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如果应聘者隐孕办理入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

但是,法律对怀孕女职工同样也规定: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入职时隐瞒其已婚状况是否合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私隐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本可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但在社会现实中,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故在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面对隐孕女员工企业如何维护权益?

站在企业的角度,当然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入职的。在还没有创造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就要给员工产假、病假,调整员工的作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蛮大。

所以,企业改如何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

1、企业应该采取恰当的方式告知女性应聘者岗位的性质,明确特定岗位因为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的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例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等等)。如果女性应聘者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员工入职前,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体检措施,同时不能因此违反法律关于录用女职工的强制规定。

3、生育保险规避女性产假风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样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大大减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134626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