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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感染者乘坐动车致百人密接

时间:2022-04-01 10:10:52 来源:见闻坊 作者:鱼鱼

自三月爆发疫情以来,许多人出行都变得紧张起来,核酸检测与健康码、行程码是出行必备,近日福建有一感染者因为乘坐动车导致车上上百人成为密接,具体是哪一列动车?这位男士是初次筛阳性,详细情况如何?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冠状病毒是一大类病毒,已知会引起疾病,患者表现从普通感冒到重症肺部感染不同。

30日0至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1803例,多地出现确诊病例。

据消息,3月29日,福建莆田涵江区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曾某(男,涵江区人)初筛阳性,经复核为确诊病例。

经查,曾某3月15日前往上海市某区,25日出现咳嗽、流涕症状,27日在上海某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28日上午接到上海相关单位通知核酸复查后拒不配合。

在明知可能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于28日上午购票乘D3205次动车离开上海到达莆田动车站,后乘坐网约车回家,造成其乘坐的动车同车厢外省市201人密接。

在莆田导致其妻子李某、网约车司机赵某感染新冠病毒、10人密接、47人次密接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曾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多地通报:发现D3205次动车感染者

据新闻消息,3月30日,河南潢川县在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中发现初筛阳性病例1例,经信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复核为阳性,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该人员于3月28日9:35乘坐上海虹桥—宁波D3205次列车(04车厢016A座),11:03到达宁波。

李某某,男,现住址为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金星村娄庄组。

3月28日9:35乘坐上海虹桥—宁波D3205次列车(04车厢016A座),11:03到达宁波,18:01换乘宁波—潢川K166次列车(13车厢002上铺),于3月29日6:00到达潢川县火车站,全程均佩戴口罩。

3月29日6:10在火车站广场西乘坐红色三轮车(车主:王某某),6:20至京九大道新一中前面下车,后李某某步行回家,中途未接触其他人员,家中无其他人员。

3月29日上午居家未外出,14:49骑电瓶车到达潢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14:54返回家中未外出,本人自述往返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当日家中无访客。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协查通报后,于23:50将李某某闭环转运至域丰园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接到初筛阳性报告后,潢川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风险区域管控等工作。目前,进一步的流调工作还在进行中。

为切实保障广大居民健康,请在上述时间段、上述地点与该人员有接触或有轨迹交集的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村(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个人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如瞒报、迟报、谎报,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疾控中心在对集中隔离点人员新冠核酸检测时,发现一名隔离人员黄某某核酸检测为阳性,经宁德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其在蕉城活动轨迹如下:

3月28日9:25乘坐D3205(04车厢07D)动车,从上海虹桥前往蕉城,于15:20到达宁德站,到站后其父亲驾驶摩托车载其回到家中,居家未外出。

3月29日白天居家未外出,19时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3月30日0时至18时,福建厦门市新增2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名无症状感染者和1名阳性感染者。

其中,无症状感染者2,根据厦门市健康管理规定,主动核酸检测发现,常住翔安区民安街道内垵村。3月28日从上海乘坐D3205动车抵厦,17:23到达厦门北站并进行核酸采样,结果为阴性,打车返回家中。

3月29日18:00左右打车前往翔安区春风路4号,18:49打车前往第五医院进行核酸采样,20:24在第五医院站乘坐719路公交车至下厝尾站,步行前往博家乐超市,随后返回家中。30日早上,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下午经定点医院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1名阳性感染者,常住翔安区民安街道内垵村。3月28日与无症状感染者2共同从上海乘坐D3205动车抵厦,17:23到达厦门北站并进行核酸检测。

29日早上7:40前往好运来超市(内垵社区内垵里199号)购物,随后回到住处,18:00以后的活动轨迹与无症状感染者2一致。28日、29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30日下午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已送往定点医院。

不配合核酸检测怎么处罚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措施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在当地政府明文要求进行全员检测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因为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导致扰乱社会治安的,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病毒传播等,则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公民或组织不配合健康上报和抗疫管理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等三种法律责任。

其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其二,刑事责任。

对于不配合抗疫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其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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