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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山东女子无法怀孕被虐死事件

时间:2020-11-18 11:52:48 来源:见闻坊 作者:贝贝

家暴这个词近年来频频被提起,关于女性被家暴的恶性新闻也一直被报道。近日山东女子因无法怀孕被虐待致死事件相信大家都有关注,丈夫这一家子都是活生生的恶魔,难道无法怀孕就活该被打死吗?大家如何看待山东女子无法怀孕被虐死事件呢?在生活中如何辨别家暴行为?遇到家暴应该如何处理呢?马上和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如何看待山东女子无法怀孕被虐死事件

山东一女子因无法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殴打致死,一审三被告因虐待罪分别获刑二到三年,感觉自己看到一个封建社会的新闻,刷新了自己的三观,这都2020年了,还会有这种事情发生,让人匪夷所思,这是什么样的坏境还让女性社会地位这么低,多么讽刺!

哪怕封建时代,女子地位低下,杀死妻子也是大罪,徐文长杀妻,判做误杀还判了七年,更何况是现代,这个案件性质更恶劣。

以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虐待,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死亡。2016年11月嫁过来时160多斤,2019年1月被虐待致死只有60多斤,任何一个描述都表明了方某洋在身前遭受了飞惨无人道的虐待。

更可笑的是:长期虐待致死,就按照虐待罪判刑?致人死亡不管了?就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一般情况都是3-7年有期徒刑了,更别说这种情节恶劣的了。

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女方无权无势无钱,父亲早年去世,母亲有精神病,要不是有亲戚表哥衬着这案子,说不定就翻过去了!也永远不会被曝光。

不能怀孕就活该被打死吗?

因为不能怀孕或者说生不了儿子而遭遇家人冷眼,这种现象在很多地区普遍存在。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还有广大妇女因为这个 本不是自己错误的问题而遭遇殴打,遭遇旁人冷眼,遭遇丈夫冷落,甚至是出轨。

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生男生女是男方的事,不是因为孩子是从母亲肚子里出来,这就是母亲的锅了。但正是因为农村普及不高,因为无知,因为愚昧,因为脑子里的旧观念,才导致这类事件频频发生。想要根治从短时间来看不可能,的普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想要彻底消除人们的旧观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在这之前,社会应该带好头,匡正风气。就像这件案子,用这么无耻的手段去折磨一个无辜的女人,施暴者最后竟然只需要赔5万块钱坐3年牢?如果这样,那些暗处的施暴者更是肆无忌惮了。

专家:遭遇家暴要反抗、求助、结束关系

北京大学社会公益管理硕士、资深性与性别教育工作者谭雪明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新闻案件里的事实已经符合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里第二条的“家暴”的定义和范畴,可惜在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里,均只提到了“虐待”,却未涉及“家暴”议题,这是非常让人遗憾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何辨别家暴行为?遇到家暴应该如何处理?什么方式的爱与被爱关系是健康的?谭雪明作了一一解答。

“所谓暴力,并不仅有肢体暴力这一种表现形式。暴力的本质是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控制’是家庭暴力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状态,经济控制、精神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等都是暴力的表现形式。家人见女儿是非常合理的理由,却被无端拒绝,如果此时大家能意识到这本身就是一种暴力,那就有机会及时求助和报警。”谭雪明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谭雪明认为,公安的及时介入,有机会第一时间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和伤害环境隔离开来,这也是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非常重要的第一步。而依法申请“民事保护令”也能够避免加害人进一步伤害受害人。

据此前报道,虐待致死女子表哥谢树雷表示,表妹丈夫及其家人不让表妹和父亲见面时,他们曾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称表妹和丈夫是合法夫妻,他们有不见其父亲的自由,最终父女俩没能见面。

遭遇暴力行为要及时地反抗求助

针对受害人遭受家暴的处理方式,谭雪明列举了三种类型。

一是,受害人已经被加害人控制,比如像该案件中提到,受害人人身自由显然已经被控制,无法自救或者求救。这种情况,就需要受害人的亲属和朋友有警觉,及时依法寻求相关部门的介入。

二是,受害人人身自由未受到控制,但是加害人可能以伤害受害人的家人甚至孩子为由,不同意离婚,威胁受害人继续维持婚姻存续状态。不少人有误区,觉得受害人大多数是因为经济不独立才无法离婚,但事实是,有大量的案例里,反而是受害人是挣钱养家的人,只是因为对方恶劣的人身威胁才无法离开。这种情况下,及时申请民事保护令,或将受害人及其孩子带至庇护所进行安全保护,就非常重要。根据事实情况,还可以依法对加害人进行强制矫正。

三是,确实有受虐妇女综合征,这种情况不仅仅表现在女性身上,一个长期处于受虐状态的人,往往会有“习得性无助”,会对加害人顺从,不敢反抗。这并不是受虐者的懦弱胆怯,而是人类正常的心理防御机制。这种情况下,需要外界及时介入,同时提供心理治疗等后续康复服务。

“最重要的是让人们意识到,一旦对方有过暴力行为,即使对方跪地求原谅,一旦原谅,不久后依旧会继续发生,这就是所谓的‘亲密关系暴力循环’,从甜蜜,到冲突,到暴力爆发,再求原谅,和解,而后甜蜜一段,又继续循环。”谭雪明认为,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就要及时地反抗、求助,结束这段关系。

远离以伤害自己表达爱的人

谭雪明还解释了家暴过程中常见的“谴责受害者”逻辑。

她说,人们并不去关注,问题的发生是因为施暴者的错误行为,而往往喜欢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这种“谴责受害者”逻辑是非常可怕的,非常不利于社会安全环境的构建,和预防、制止暴力的发生。

因为,暴力往往只是“控制感”的表现形式。一个人会施暴,尤其是长期施暴,可能有时会有所谓的偶发事件的触发,比如吵架了、喝酒了等。但本质上,是再通过暴力手段去满足内心控制感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是相对稳固的。

谭雪明提醒,亲密关系暴力相比于公共暴力或者对非亲密关系人的暴力,往往存在隐形的部分,因为它发生在更为私密的环境和人际关系之中,不容易被外人辨识到。

她建议,如果一个人以伤害自己的方式来表达对你的爱,为了追求你不择手段不惜牺牲很多,那这样的人一定要远离。因为健康的亲密关系,不是爱的有多深,而是爱的平衡,爱的有自我和彼此尊重。一个不会爱自己的人,也不会真的明白怎么去爱他人。一个为了追求你付出很多的人,当TA得到这份关系以后,TA一定会以别的方式把付出的一点点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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