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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亮死刑立即执行

时间:2021-01-11 11:36:46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相信大家对于前一段时间发生在江西的杀人案还有点印象,据最新消息报道曾春亮判死刑!曾春亮案一审宣判,并且在此前也是有消息称曾春亮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曾春亮事件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让我们一起来回顾看看,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死刑!曾春亮案一审宣判

2021年1月11日上午,江西“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宣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春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0年8月8日,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因盗窃罪入狱的刑满释放人员曾春亮,潜入康家造成两死一伤后又杀害驻村干部的刑事案件轰动全国。在这次案件中,康女士的父母被曾春亮杀害,外甥被打成重伤。“得知这个结果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到父母灵前告知。”康女说,坏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算是对死去的父母有所交代。

此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曾报道2002年12月5日,曾春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7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曾春亮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返回抚州市乐安县。因无生活来源遂起盗窃之念。7月22日,嫌疑人曾春亮非法进入山砀村康家被发现;8月8日,曾春亮再次进入康家将康氏夫妇杀害,并且重伤其外孙,随后当地警方发布通缉令。8月13日,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名驻村扶贫干部被害,系杀人嫌犯曾春亮在逃过程中再次作案。

曾春亮死刑立即执行

2021年1月11日上午9时25分,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丰城市看守所对曾春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2020年8月8日,曾春亮闯入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的康家,残忍杀害两位老人,重锤一名7岁幼童头部致其重伤。8月13日,潜逃中的曾春亮再次犯案,杀害山砀镇厚坊村的驻村干部桂高平。

2020年8月16日下午4时27分, 6天内连续杀害三人的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落网。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8日,因盗窃罪入狱被释放后的江西乐安厚坊村村民曾春亮,带着锤子、手套潜入邻村山砀村一康姓家庭中,将两人当场杀害,并将一名7岁儿童锤成重伤进入ICU。当地警方随即对其悬赏5万元人民币,同步开展搜捕工作。

8月12日,曾春亮藏入山砀镇厚坊村村委会小楼里睡觉。8月13日上午,村委会小楼外连夜开启的空调外机引起了厚坊村一名乐安县医保局驻村扶贫干部的注意。曾春亮为了逃脱,将这名驻村扶贫干部杀害,并用刀划伤另一名干部后,逃入附近的山林中。警方提高对曾春亮的悬赏金至30万元,并派遣超过3000名特警、民兵入山搜寻。

8月16日16时27分,乐安警方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8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批准逮捕。同日,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2020年10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一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丰城市看守所对曾春亮故意杀人、盗窃抢劫一案开庭审理,庭审未当庭宣判结果。据被害人代理律师介绍,曾春亮曾当庭请求法官判处他死刑。

宣告死刑后可以上诉吗

死刑的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国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即告终审,不能再提起上诉。对于死刑案件,也同样适用两审终审制,罪犯只能提起一次上诉。不过,为避免死刑案件认定错误,防止错杀,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即死刑判决生效后,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检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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