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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将5岁侄女带至公厕强奸

时间:2021-01-17 12:22:43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据最新消息报道云南男子将5岁侄女带至公厕强奸,据了解该男子在晚上带女孩出去买糖果随后在男厕将其强奸,目前受害人父亲表示要上诉,那么在平常大家要如何教孩子保护好自己,猥亵儿童罪怎么判刑,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云南男子将5岁侄女带至公厕强奸

1月15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布,男子晚上带5岁侄女外出买糖果,随后在客运站男厕内将其强奸,一审被判5年并赔偿3310元。受害人父亲表示将上诉。

猥亵儿童罪怎么判刑

一、什么是猥亵罪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二、猥亵罪该如何认定

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1、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让自己保护好自己不被被人侵犯

第一、当一个人在家的时候

1、爸爸妈妈不在家的时候,如果有人敲门,不要随便开门。可以通过门上的小洞观察门外的人是否认识的,不要随便给陌生人开门。

2、如果门外的人说是爸爸妈妈的同事或者朋友,并且他知道爸爸妈妈和你的名字,那么也不要开门,可以问一问是什么事,然后等爸妈回来的时候告诉他们。如果是声称修水电的人也不要给他开门。

3、在平时爸妈要教孩子记电话号码,记住爸妈的号码,报警的号码等,如果门外的人一直不走,就打电话给爸爸妈妈或者报警。

第二、在外面不要随便跟陌生人走

1、如果陌生人过来跟你说话,说“你爸爸在什么地方等你,他让我来带你去找他”,不要轻易的相信不认识的人,要先打电话给爸爸妈妈确认。

2、如果有人来找你问路,你可以给他指一指路,但是不要亲自带他去,你可以让他去找警察叔叔。

3、如果在外面遇到陌生人一直纠缠你,或者跟着你走路,那么你可以往人多的地方走,或者大喊引起周围路人的注意,或者找警察叔叔帮忙,千万不要慌张。

第三、不要随便吃陌生人给的东西

在外面,如果有人给东西吃,你一定要拒绝,可以告诉他“爸爸妈妈不准许我吃陌生人的东西”,即使那样东西是你很喜欢很喜欢的东西,也一定要克制住自己,不要中了坏人的圈套。

因为他们会在吃的东西里面下一些不好的东西,让你有可能吃完就会睡过去,然后他们就会将你绑走,爸妈就找不到你了。如果你不吃,他一直纠缠你,你同样的可以大叫,引起周围的人的注意,坏人就会怕的。

网络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樊某为满足性欲,在明知陈某(女,11岁)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方式发送淫秽图片及视频,威胁陈某按照其所发图片及视频动作模仿,并以利诱、威胁等方式多次向陈某索要其裸露隐私部位的照片及视频。

【分歧】

关于本案中樊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只是一个虚拟空间,樊某与被害儿童身体上无直接接触且猥亵行为发生在不同时空超出常理,不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接触性的网络“猥亵”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猥亵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猥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儿童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被害儿童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虽然网络“猥亵”发生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的时空不同,但在客观上并没有突破“猥亵”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均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伤害,侵犯被害儿童性自由权。

其二,通过网络实施“猥亵”与普通猥亵犯罪一样,均会对被害儿童造成侵害,严重损害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名誉。此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多等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且会对被害儿童的精神造成多次重复伤害,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推理,通过网络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

综上所述,猥亵儿童罪不应当受限于同一时空,网络猥亵行为也应该认定为犯罪,樊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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