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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言不逊大骂防疫人员侵犯其隐私

时间:2021-01-18 11:17:31 来源:见闻坊 作者:佳佳

现在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遵守防疫规定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但有些人对防疫人员的工作拒不配合,甚至还辱骂对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男子辱骂防疫人员:你侵犯我隐私,不过双方现在已经达成了和解。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男子辱骂防疫人员:你侵犯我隐私

网友爆料称,1月16日,浙江嘉兴某小区一男子无视防疫规定。

在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健康码登记时拒不配合,男子出言不逊大骂工作人员侵犯其隐私。

随后,嘉兴市嘉北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青蜂侠,当事男子已道歉,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违反防疫相关规定的行为,法律如何制裁呢?

一、治安处罚

1、对于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于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于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2 款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5、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6、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根据《刑法》第141、142条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除视情节处以罚金外,视对人体伤害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依《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定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抗击新冠的严峻形势下,凡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均要从重处罚。所以,希望大家非常时期认真遵守政府法令,认真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认定公民属于拒不遵守防疫管控措施?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要件

该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或者坚决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才是该项所要处罚的行为。如果决定、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应当处罚的行为。

2、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处置决定、命令行为的特征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处置决定、命令行为,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

本行为的主体是符合本法规定,达到14周岁的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

(2)主观特征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仍故意拒不执行。

(3)客体特征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是对紧急状态的管理秩序。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在出现突然发生的特大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

(4)客观特征

本行为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该妨害公务行为的前提是紧急状态。对象是行政机关依法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而不是国家有关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果行为针对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则有可能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但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符合该项规定,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属于拒不执行防疫管控的行为,只有满足以上两种基本的要件才会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依法办事,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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