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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法庭刺死法官被判死刑

时间:2021-01-18 16:55:34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近日一则男子在法庭刺死法官被判死刑的报道引起了社会高度重视,据了解因不满离婚判决结果并其法官进行杀害,那么遇到这种事情要怎么样去处理呢,大家比较关心的被判缓刑是怎么样执行的,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男子在法庭刺死法官被判死刑

今天,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德仁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吴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德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108元。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德仁与关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2020年7月8日,关某某以吴德仁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吴德仁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案由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法庭负责人即被害人郝剑(男,殁年56岁)审理。

案件开庭审理时,关某某将吴德仁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要求不能将上述证照交给吴德仁。同年9月17日,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吴德仁与关某某离婚;关某某与吴德仁家庭共同财产价值16万元房屋一处归吴德仁所有,吴德仁给付关某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家庭共同债务10万元,关某某与吴德仁各承担5万元;吴德仁给付关某某家庭养猪收益20万元。判后,吴德仁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对办案法官郝剑心怀不满。吴德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给付关某某房屋折价款6万元;关某某负担家庭共同债务7万元;不应给予关某某养猪收益20万元。后吴德仁及其子吴成林向郝剑索要房产证。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房产证系关某某提交,郝剑未予同意,并告知其必须等二审结束以后方可以给付,吴德仁对郝剑心生怨恨。

同年11月13日上午,吴德仁酒后从家中携带尖刀到周家法庭向郝剑索要房产证,遭拒绝后,吴德仁不满,打了郝剑一拳,后被劝阻。吴德仁在周家法庭大厅等待郝剑庭审结束,再次向郝剑索要房产证,后二人进入法庭门卫室,吴德仁持尖刀刺郝剑胸部一刀,欲继续捅刺时被他人阻止,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郝剑在法庭内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因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肺、肺动脉损伤失血死亡。吴德仁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53108元。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吴德仁作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被告人吴德仁公然在法庭内行凶杀人,肆意侵害法治捍卫者的生命权利,蔑视和挑衅法律权威,必须依法严惩,建议判处吴德仁死刑。吴德仁及其指定辩护人以吴德仁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进行了辩护。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当庭宣判。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德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德仁及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吴德仁因民事诉讼活动而对人民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满,准备作案工具,公然持刀杀害人民法官,挑衅司法制度,藐视司法权威,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扩展消息:被判缓刑是怎么样执行的

缓刑的执行

《刑诉》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缓刑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稳定。因此,要确实建立健全基层帮教组织,把监督考察工作落到实处。否则,就可能管理失控,使犯罪分子放任自流,一遇到犯罪诱因,就会继续危害社会,起不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缓刑的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由于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考察改造,不予关押执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的,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虽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缓刑的期限作了规定,但实践当中,有的法院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缓刑犯的执行不及时,致使部分缓刑犯超期关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当中也有公安机关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缓刑犯在释放前要交纳生活费用,有的要通知家属来交纳,这样造成缓刑犯超期关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人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使缓刑犯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受到保护。

(二)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罪犯考察和罪犯改造情况因无暇顾及而出现空挡,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不力,对宣告缓刑的罪犯考察形同虚设。为了确保缓刑的正确执行,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方法较为妥当:(1)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缓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手续送达县或市级公安局,由公安局给人民法院出具回执。然后,人民法院告知缓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报到,进行重点人口登记。(2)公安局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转送其下属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职责是对缓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与范围,教育缓刑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参加工作或生产,对好的要表扬鼓励,确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意见,对发现有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应及时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汇报,该撤销缓刑的,一定要撤销,使缓刑犯始终在监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其重新犯罪。

(三)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人员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缓刑犯写出保证书,保证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等,还可以让缓刑犯的亲属写出担保书,并填写监督缓刑考察责任书进行担保,使他们知道自己负有一定的监督、教育责任,如果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担保亲属相应的责任。但在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完善。另外,还可向缓刑犯的亲属或所在单位、组织收取一定数量担保金,对缓刑犯本人和家属、单位有一定的压力和约束力,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缓刑犯表现好,考验期满后,担保金如数退还,若表现不好,重新违法犯罪的,则部分或全部没收担保金,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曾经这样做过,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这种做法同样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近两年,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也禁止这样做,但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控制、督促的方法。

(四)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缓刑犯的回访考察工作,不定期检查缓刑的执行情况。我国刑法第76条虽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对缓刑犯的帮教考察工作,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有责任运用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缓刑犯帮教考察正是运用法律手段对“挽救失足者、改造违法犯罪”的具体表现。同时,人民法院对缓刑犯的回访考察还可以做到“考察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利用回访者的机会,大力宣扬社会主义法制,进行普法教育,对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五)、做好缓刑考验期满的宣布工作。

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要向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宣布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不需再执行,并对缓刑人员提出希望和要求,以便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缓刑人员重新正式分配工作,评定工资级别等,也促使缓刑在今后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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