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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姐姐从8楼阳台推下获刑15年

时间:2021-02-07 16:23:54 来源:见闻坊 作者:佳佳

有时候危险就在身边,这几年发生的近亲杀人事件越来越多,真的是令人细思极恐,据最新消息报道,男子将姐姐从8楼阳台推下获刑15年,虽然二姐侥幸活了下来,但大姐却已离世,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表示是该男子杀害的。那么,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男子将姐姐从8楼阳台推下获刑15年

“我刚站上凳子,黄某基就用力推我下楼,但我抓住了一条铁杆挣扎几秒,在这几秒期间,黄某基还往死里推我下去。”让黄女士没想到的是,一家人宠爱的亲弟弟,有一天将自己从8楼阳台推下。

所幸的是,黄女士掉到了5楼的平台处,经鉴定,黄女士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月6日,南都记者获悉,对于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黄某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因家里装修,黄女士把家里部分东西放在弟弟黄某基的家里,其中包括一条鱼。

2018年6月19日,因家里来了客人凳子不够坐,于是黄女士就去弟弟位于某小区的801家里拿之前放在他家的凳子。当天中午12点36分左右,黄女士一边找凳子,一边跟黄某基说“你要找工作,要不你的身体会越来越差,我先拉你入义工群,你先做义工,然后慢慢融入社会。”

不过,黄某基没有回应他姐姐,反而不断说“你看看你的鱼,掉了两层皮。”而这正是他诱骗黄女士走到阳台的理由。

黄女士说,之前鱼缸是放在阳台里面的,在事发前几天黄某基就有喊过她去看鱼,可当天的鱼缸放在阳台外面的小平台,为此黄某基多次叫她几次站上凳子去看。

由于黄女士当时有其他事情处理,所以并没有站上去看。但黄某基一直叫她站在凳子上看鱼,还通过拉她的衣服,拉她上凳子。在弟弟的拉扯下,黄女士站上了凳子,可她刚站上凳子,黄某基就用力推她下楼,但她抓住了一条固定的铁杆挣扎,在这几秒期间,黄某基还继续推她下去,最终黄女士被推下楼。

黄女士从八楼坠落至五楼平台处,经鉴定,黄女士损伤为右侧耻骨上支、双侧耻骨联合部及耻骨下支骨折、骶骨右侧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1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据了解,黄某基出生于1980年,有两个姐姐,被推下楼的黄女士是他的二姐,父母均已去世。黄女士说,黄某基是家里年纪最小的,一家人都很溺爱他,她和姐姐一直都很疼他,“我觉得他是有预谋的,我不知道黄某基为什么要推我下楼。”黄女士说,黄某基之前没有打过她,事发几年前,黄某基经常打母亲,怀疑他有暴力倾向,所以就带他去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

在摔下楼之后,黄女士曾清醒过一下,她第一想法是不想弟弟因为这个事情坐牢,也没有想过追究弟弟任何责任,所以就没有立即报警。

黄女士说,她还想通知大姐小心点黄某基,可后来发现大姐的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出于担心,黄女士的丈夫去了大姐家里查看,得到的是大姐遇害身亡的消息。这时,黄女士觉得没有必要包庇弟弟,遂报警向公安机关反映事实。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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