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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废水中国不管吗

时间:2021-04-25 17:13:59 来源:见闻坊 作者:咕咕

自从日本决定将核废水排入太平洋之后,我国的民众就对于日本核废水会产生的恶劣影响充满了担忧,一旦核污水流入海洋就会对海洋生物产生影响,人体一旦食用就会受到影响,而且我国距离日本很近,一旦核污水排入大海之后对我国也有很严重的影响,那么面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会如何反应呢?日本核废水中国不管吗?日本核废水中国反应是什么?日本核废水中国如何应对?日本核废水中国怎么办?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日本核废水中国不管吗

虽然中国能够受到多少影响还没有结论,但给中国沿海造成污染的必然的。日方将排放核废水的消息披露后,已引起国内一些自媒体的强烈反应,有人甚至认为“这将是日本军国主义之后,对人类社会生存犯下的又一罪行”。

一位网友称,如果日本执意排放核废水,中国做为海洋邻国,应该率先对其进行制裁。我们不能光从眼前国际关系考量,要算大账。这是道义制高点,我们应该占领,哪怕牺牲一点眼前经济和外交利益。

虽然网友的话有些偏颇,但他们的心情可以理解。况且,对于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1972年多国联合签署的《伦敦倾废公约》有明确规定。制定并实施这一公约的目的,是要禁止任何一个国家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伦敦倾废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黑名单” 、二类为“灰名单”、三类为“白名单”废弃物。

日本此次排放核废水属《伦敦倾废公约》明确的一类“黑名单”,其内容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塑料废弃物等,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

如果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中国作为《伦敦倾废条约》缔约国,有权向另一个缔约国——日本提出赔偿。因该条约规定“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不应使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否则,可按国际法原则要求赔偿。日本是在并未证实“倾倒是避免威胁的惟一办法”时擅自进行排放核废水行动的。

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中国会无动于衷吗?答案是否定的。外交部发言人已在10月19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日本应深入评估福岛核电站废水处理方案可能带来的影响,主动、及时以严格准确、公开透明的方式披露信息。”但我们觉得还不够,官方还应表明政府的严正立场,对日本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提出警告。

日本核废水入海如何影响中国?

日本政府13日宣布决定排放核废水入海引发各界对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担忧和谴责。中国学者表示,核废水从日本福岛入海后,至少有3种途径可以影响中国海,并将产生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大地震并触发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最高等级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事故造成核电站1至3号机组堆芯熔毁,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为了冷却融毁受损的堆芯,核电站引入海水给反应堆降温,再加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及雨水,具有放射性的核污水持续不断产生。

截至目前,储存在福岛第一核电站核辐射废水已达125万吨,并且这种高浓度放射性污染水还在以日均140吨左右的速度增加。研究显示,在福岛第一核电站储存的超过125万吨具有放射性污水中,含有放射性同位素锶90,放射性氚,碳14以及其它放射性物质,如碘129和钴16。

绿色和平日本办公室资深核能专家肖恩·伯尼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说,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的多核素去除设备水处理技术(alpa)不能去除放射性氚或碳14,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碘129和钴16。这些物质会在海洋食物链中长期积累,并且有可能已经通过食物链回到陆地上的人类社区,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

据报道,来自德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的计算结果显示,福岛核废水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就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就将遭到核污染影响,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首席专家刘新华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日本是中国的近邻,不论日本排放废水是采取近岸排放还是远洋公共海域排放,放射性核素都将随洋流在北太平洋海域扩散,中国管辖海域不可避免会受到放射性物质的跨界污染影响。

来自海洋研究领域的一位中国学者对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根据海洋环流模拟测算,核废水从日本福岛入海后,至少有3种途径可以影响中国海。

一是平流扩散途径,沿着日本海岸向西南方向扩散进入中国海,该途径相对来说进入中国海的时间较短;

二是通过再循环环流,通常几年时间可以进入中国海;

第三种途径是太平洋表层环流系统,包括黑潮延伸体、北太平洋流、加利福尼亚环流、北赤道流以及黑潮,通过巴士海峡和东海陆坡进入中国海,相对来说,该途径需要更长的时间进入中国海。

不同的途径输入的核污染物的浓度有所差别,但无论如何,日本核废水对中国沿海从短期到长期都将产生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研究人员表示,要准确判断和预测核污染物的输运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还需要进行长期跟踪监测与评价。

律师:日本核废水入海,中国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4月15日,外交部部长助理吴江浩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垂秀夫,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废水提出严正交涉。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4月16日在回答有关日本排放核废水的提问时“连发七问”并指出:日本应该诚恳面对各国的一致反对的声音,自觉接受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实质参与和监督,让福岛核废水处置问题完全在阳光下运行。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之一,也是诸多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缔约成员国,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核废水的行为,严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严重违反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对此,日本理应承担国家环境责任。国家环境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1970年国际法委员会会议将“国家责任”一词确认为: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国际法中对国家责任的追究主要有三种模式:绝对国家责任,即国家是责任的唯一承担主体;国家和运营者共同责任,多适用于民用领域;运营者自行独立承担责任。

国际法上对基于核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民用核领域所产生的污染和危害所采取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运营者责任与国家责任双重负责制,即民事责任承担以运营方为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对此,《关于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维也纳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进行了规定:核设施的运营方应当根据该设施登记国的有关规定对核事故进行投保,当核事故发生时,则由国家来保障运营方的赔偿责任,即在运营方赔偿能力有限时,国家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作为《维也纳公约》的修订版,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不限于对核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还包括采取污染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环境损害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日本于2015年4月15日加入《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该公约现已正式生效。因此,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应共同承担对上述环境损害的责任。

中国应采取综合措施向日本施压

一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我国应尽快启动关于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的风险防范和危险监测。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有关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影响境内的应急响应规定,做好辐射监测工作,特别对食品和饮用水进行控制。根据《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对境外核事故应以监测及防护为主,对海域污染水平进行监测。尤其是海关等机构应当加大监测力度,对进口的海产品、来自污染区的船舶和人员等进行放射性污染水平监测。通过对上述各种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利用,结合境外实时动态和有关资料,对事态发展变化进行持续性评估,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发展态势。

在具体实施中,可以联合环太平洋国家,特别是韩国、东盟诸国和澳新等国,建立专门核废水海洋环境监测网,对相关海域进行监测,收集相关证据,提出预警;派遣海洋环境监测船只到倾倒海域附近进行取样调查,掌握相关第一手数据,从官方途径收集和固定相应证据;对于公务船只无法到达的海域,可发挥民间组织收集相关证据;采取海洋卫星监控手段,对日本核废水倾倒船只航行轨迹、倾倒地点及核废水流向等进行监控;对进口的日本海洋渔业产品等实行严格检验检疫;重点对沿海居民健康状况及与核物质有关的病变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研判相关疾病与日本核废水倾倒的因果关系;穷尽其他合法调查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日本核废水的相关数据与资料,为维护合法权益收集并固定证据。

二是可采取综合施压措施。

日本政府在捕鲸等问题上有蔑视国际法的“前科”,而且国际法实施现实存在着国家主权的限制,故采取综合施压手段也非常有必要。

可考虑“外交施压+舆论压力+国际组织压力+民间组织压力+科学检测+经济制裁”等综合施压方式。日本政府的倾倒决定得到了美国政府支持,但并不等于美国人民和全世界民众都支持,特别是日本国内民众对此反响也十分强烈。因此,应运用综合施压手段迫使日本政府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碍于国际社会普遍压力,进而最终收回倾倒决定,或采取相应妥善处理措施。

三是要加强国际技术合作。

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存储核废水困难,处置福岛核电站危机能力有限,这是客观问题。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主动向日本政府施以援手,提供必要的国际援助和科技力量,包括相应设备和技术力量支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困境。

建议我国政府联合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与日本政府磋商,要求派遣援助人员参与日本核废水有害物质的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尽管目前日本采取了拒不配合姿态,但在综合施压情况下,有可能不再一意孤行,继而采取相对配合的立场。

未雨绸缪,做好仲裁与诉讼应对

协商是国家间处置争端最常见的手段之一。但从日本政府目前态度看,协商未必能够奏效,于是仲裁与诉讼应对须未雨绸缪。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规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之一。仲裁法庭可以应争端双方的合意或任何一方要求临时组建,以解决争端方因适用《公约》所引发的争议。国际海洋法法庭由21名来自不同国家的独立法官组成。2020年8月24日,我国驻匈牙利大使段洁龙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这些法官平时被尊称为“法官”,在依据《公约》附件六的程序开庭时,则其(不限于海洋法庭的法官)身份被表述为“仲裁员”,开庭程序亦为仲裁程序。该程序不同于传统约定性仲裁,也不同于法定司法机关裁判,可称之为“司法化仲裁”。法庭可以在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作出裁决,且裁决为最终结论,具有约束力,争端各方应予遵守,但法庭没有强制执行权。我国可以依据《公约》相关条款规定,对日本提起有关海洋环境侵权的仲裁。

另外,还可以采取诉讼。国家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依《国际法院规约》可以对当事国依据国际法或国际公约提交的一系列案件进行管辖。由于环境跨界污染损害引发纠纷越来越多,国际法院亦专门设立环境事务分庭。故我国可以就日本核废水排放行为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相关国家的受害居民和企业,均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维护自身权益,向日本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谁污染,谁赔偿”。日本于2015年4月15日已加入《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五章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福岛核废水排放的受害者可在日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如果以受害者身份提起诉讼,应当由中国律师牵头组建跨国的专业环保法律师团队,并在国际法专家、环保组织配合下,做好民事诉讼预案,收集并保存证据、提炼并研究案例、跟踪并关注事态进展、互动并交流各自掌握情况,以合适时机、合适方式提起诉讼,提出索赔,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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