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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

时间:2021-07-01 16:30:05 来源:见闻坊 作者:咕咕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大家都希望能够得到更丰厚的报酬,每年年终的时候,很多公司都会发放年终奖,不过对于年终奖也是有一个扣税依据的,有消息称2021年12月31日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将取消,这是真的吗?那么这项政策对于我们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21年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还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吗,一次性年终奖可以执行2021。

2021年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

注意1: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你自由选择,哪个合适选哪个。

注意2: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算法仅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此之后年终奖需要并入到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注意3: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必须采用月度税率表,不适用年度税率表。

注意4:

一般来讲,当你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时,通常选择年终奖一次性单独计税方式更合适,也就是中低收入者将年终奖并入当年工资所得计算个税有利,而对于收入较高的群体,用奖金单独计算更划算。

问: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万元,能否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能否也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之内?

答: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万元你可以选择单独计税,若是你选择的单独计算纳税的方式,年度汇算时你可以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之内,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提 醒:

不同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对于最终汇算税款结果可能会有影响。你不妨两者都尝试一下计算,看看退税额和补税额是否有变化,选择一个利于自己的。

参考一: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规定:

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021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采用单独计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提醒:因为每个人工资薪金不一样,适用哪种方式计算出来的税额少,要具体计算分析,大家要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式。

年终奖税款所属时间怎么确定?

税款所属期限决定了企业扣缴申报的期限,甚至还可能影响计税方法的选择。根据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计数据看,不少纳税人搞不清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限。

在税法上,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限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判断,即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扣缴单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次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1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发放员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税款所属期则为2021年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3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是深圳市纳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164号文件同时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实务中,该项选择权可以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按照有利于个人的方法进行自行选择。

换而言之,目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可以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不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所属年度),每个纳税人只有一次机会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算纳税。

年终奖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到底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呢?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因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情况。但对于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后,可能无须缴纳税款或者缴纳较少税款。因此,不同收入群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邓女士2021年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为20万元,公司在2021年1月向其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邓女士如果选择将12万元的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则其2021年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120000-60000=260000(元),查询《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920,则邓女士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税额为:260000×20%-16920=35080(元)。

邓女士如果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那么,邓女士应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即每月:120000÷12=10000(元),按照按月换算后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因此,邓女士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120000×10%-210=11790(元)。同时,邓女士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60000=140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则其综合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40000×10%-2520=11480(元)。综上所述,邓女士2021年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1480+11790=23270(元)。

根据邓女士的收入情况来看,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更少。考虑到每个人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情况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测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对比择优,确定自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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