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湖南女法官遇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时间:2021-12-11 10:45:19 来源:见闻坊 作者:鱼鱼

近日,有一则新闻让许多网友拍手叫好!原来是在今年上半年在湖南有一位女法官被残忍杀害,而罪犯在昨日(12月10日)宣布被执行死刑。此次案件一出便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这次案件具体发生了什么呢?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向慧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同乡和校友。

向慧因与原单位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请周某某向办案法官打招呼以达到胜诉目的,均被周某某拒绝。

2020年9月7日,向慧以看望周某某小孩为名到周家放下一盒水果即走。

周发现水果盒中夹了2万元人民币及一个金手镯,多次要求向慧取回,向慧拒绝。

9月10日,周某某在同事的陪同下到向慧住所外将物品退还。后向慧收到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判文书,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

2021年1月4日,向慧为方便接近周某某并伺机报复,特意来到周某某居住的小区应聘为保洁员。

1月12日上午7时许,向慧借周某某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某某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事发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向慧抓获。


今年5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湖南女法官遇害案一审宣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向慧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慧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向慧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今年12月, 周春梅被评为2021年度法治人物。

央视新闻报道称,周春梅法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因拒绝说情打招呼,遭到歹徒残害,血染法徽。

她用生命捍卫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兑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对党和人民的铮铮誓言!

相关阅读:

哈尔滨一法官因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而被被告杀害

由于出现了家暴,因此妻子起诉离婚,男子不满法官的判决,认为不应该给妻子那20万的养猪收益,后在法官休庭之时,准备向法官要回妻子提交的房产证,法官告知其需要等二审结束方可返还,故此,其将法官杀害。

据悉,该男子在进入法院之前是喝过酒的,属于酒后行凶,但不管是因为何种缘由,都不应枉顾人的性命。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

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

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134626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