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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应公交宣传视频仍有李云迪

时间:2021-12-13 17:55:41 来源:见闻坊 作者:鱼鱼

前段时间李云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曾经的钢琴小王子一夜之间变成嫖客。时过今日,有群众发现广州公交宣传视频上仍有李云迪,而广州交运局也是在第一时间给予了回复。那么李云迪事件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0月22日,李云迪在《披荆斩棘的哥哥》里镜头被打码引热议,可他的社交账号仍然在宣传节目。

直到晚上九点,网友看到朝阳公安局通报才知道李云迪涉嫌嫖娼被行拘,这个消息实在太突然了,很多人都不清楚事情来龙去脉是怎样的,李云迪在大家眼中是个优秀的钢琴家,没想到会嫖娼。

10月21日,“平安朝阳”对李云迪嫖娼事件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近日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小区卖淫嫖娼,警方对此展开调查,之后将卖淫者陈某卉和嫖娼者李某迪抓获,而且两人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网友在网上爆出内幕,李云迪嫖娼的女对象是长期客户,单次1万,多次交易后才留下了证据。

根据网友透露,李云迪是惯犯,长期涉黄,已经不是第1次被抓到拘留所了。

距离上一次还是在半年前,但被工作人员以及家长隐瞒了下来,才没有正式拘留,而这次被抓的女性,被曝出是他长期的伴侣,双方存在金钱交易并且是多次付款,所以才留下记录。

李云迪被抓的通报刚发布,各大媒体纷纷表达了对这起事件的看法,网上都是对李云迪的指责声,芒果TV下架了与李云迪有关的视频。

李云迪的老师回应“很痛心”,培养一个钢琴家真的很不容易,可李云迪不懂得好好珍惜,彻底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10月21日,李云迪嫖娼事件曝光后,中国音乐家协会取消李云迪的会员资格,四川音乐学院将李云迪钢琴工作室的牌子取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发布对李云迪从业抵制的公告,李云迪经过这次事件后算是被封杀了。

近日,一名广州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市领导反映,其从太古汇乘坐B27路公交车,看到车上电子屏播放的广州宣传视频中李某某还是作为广州形象大使。

在这名网友看来,基于目前李某某的负面影响,建议取消或更换该视频。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之后回复道,市交通运输部门已督促相关线路运营企业进行整改,对视频宣传材料进行了更新。

同时要求公交企业举一反三,做好其他线路排查与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广州公交良好形象。

李某某即李云迪,据当地媒体消息,广州市已于10月22日终止了李云迪的广州城市形象代言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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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旦大学的三名学生中,研究生李某和葛某分别于2020年9月7日和2021年1月13日,博士生陈某于2020年9月26日外出嫖娼,最终被发现后,三名学生也是被复旦大学根据校规开除学籍,并将名字公布于校内。

2021年11月25日,市区分局治安科民警对辖区内行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家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当场抓获四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并将该洗浴中心负责人带回分局调查。

经讯问,违法人员邓某(女,30岁,吉林省人)、胡某(女,39岁,江西省人)、刘某(女,41岁,福建省人)、邓某(男,30岁,河南省人)交代了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该洗浴中心负责人梁某(男,42岁,黑龙江省人)对其非法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人员邓某等四人因卖淫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梁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8月24日,秋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足浴店可能存在卖淫活动。对此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对该线索开展核查。

经过前期摸排及调查,初步掌握了该足浴店的经营规律及违法证据。9月2日晚,秋滨所组织警力,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11名嫌疑人。经后续深挖,警方陆续抓获10名嫌疑人。

经查,该足浴店经营者为徐某,今年3月初,徐某与该足浴店的女技师胡某开始共同经营足浴店。

因之前经营状况不佳,为非法牟利,徐某与胡某招揽了鲁某等多名女技师,随即在该足浴店内开始从事“特殊服务”。

目前,足浴店负责人徐某、胡某及宾馆负责人戴某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江南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鲁某等18人均已被行政拘留,案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嫖娼会被处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

行政拘留,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嫖娼者,不会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者,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但是会被执行行政罚款。

如果是七十周岁以上的嫖娼者,不会被行政拘留。如果嫖娼者不在以上的年龄段内,那么应该既被拘留,又要被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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