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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者获刑4年

时间:2020-11-18 14:13:11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近日一则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者获刑4年的报道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据了解一名男子酒后强行入室遭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因此被法院认定该行为防卫过当属于犯法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判决~

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者获刑4年

11月18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残疾人按摩师反杀深夜强行入室者”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男子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吕某在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殴打于海义。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准备了一把折叠刀,冲突中,吕某被刺伤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对方,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于海义却使用刀具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男子酒后强行入室遭残疾人按摩师反杀

生于1975年的于海义是一名残疾人,在抚顺一家足疗店工作。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于海义在其工作的抚顺市新抚区五道街某足疗店一楼休息时,被害人吕某(男,卒年52岁)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

检方指控,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于海义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前媒体报道,死亡男子吕某当晚是醉酒状态。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吕某出现在足疗店门外并拽门,动作越来越大,大门剧烈震动,一度将监控视频信号暂停约1分钟。

监控视频还显示,于海义被惊醒后,先是只穿内裤来到门前与吕某交谈,随后,他返回取刀防卫,当他取好了刀,吕某已经砸门而入,并主动殴打于海义,于海义开始还有后退动作。视频画面显示,于海义被推到冰箱位置,冰箱有明显震动。

检方认为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死亡。

“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检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于海义本人当庭辩称,此前足疗店从未给其他顾客提供过夜的服务,事发时已经凌晨2点,他和店内其他两名同事已经休息,当时他已处于熟睡状态,是被吕某敲门声吵醒的。

“被吵醒后,我告诉吕某已经过了营业时间,但他仍不离开,强行要进入店内。”于海义称,他觉得很害怕,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带工具,觉得对方可能是带了工具,所以进屋里拿了折叠刀。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后表示,于海义系2016年因交通肇事受伤,后被评定为四级残疾,属于轻微残疾,生活能自理,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于海义同事的证词称,于海义平时工作时很正常,与其他员工一样,“没有发现他是残疾人。”

对此,于海义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伤残等级的级别所反映的残疾人行动能力,是与被害人吕某相对比,于海义与被害人的实力不在一个层次。

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死者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精神抚慰金,总计82万余元。

被告人一审获刑4年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11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于凌晨2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吕某腹部一刀,并致吕某死亡。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抚顺法院称,被害人吕某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他并未实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吕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也没有与被告人于海义有身体接触;于海义已认出吕某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吕某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吕某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于海义辩护人殷清利认为,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也不应该事后去看,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要求防卫‘恰到好处’,这违背常理常情。”

同时,殷清利还指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对方徒手,你就不能用棍棒,对方用棍棒,你就不能用刀具,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判定

首先,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

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再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鼓励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以及威慑、制止与预防犯罪。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才要求防卫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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