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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官员贪1.79亿被判无期

时间:2020-11-21 09:45:59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都说有些官员只要贪污了第一次就会有成千上万次的贪污,近日北京一官员贪1.79亿被判无期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个官员叫做高守良,因涉嫌受贿罪而判刑,那么在这个社会上要如何做到清廉呢,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北京一官员贪1.79亿被判无期

11月20日下午,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专业化建设暨十佳公诉人研讨会在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会上公布了北京检察机关2019年度十大公诉精品案件,其中包括高守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高守良,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曾任北京市粮食局副局长、北京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专职监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2018年8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今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守良受贿人民币1.79亿余元(其中尚未实际取得款项1.1亿元),贪污人民币165万余元,对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高守良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高守良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守良,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4月23日,以高守良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包括:高守良于2012年至2018 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晟弘凯恩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收购股份、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9亿余元,其中已实际收受款项人民币6900余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款项人民币1.1亿元;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为高守良于2012年3月,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其实际住房情况等手段,骗取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通过下属北京南方弘泰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支付购房费用人民币165万余元,用于其购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29号院14号楼的一处房屋;指控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为高守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除去合法收入及违法犯罪所得,对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本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高守良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8日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被告人高守良所犯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根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建议判处高守良无期徒刑。

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同年9月28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守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高守良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消息:

湖南巨贪,分别受贿1.79亿、1.74亿,一审死刑,二审无期

曾任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的彭曙和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浩龙,分别受贿1.79亿元、1.74亿元,二人还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500万元,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湖南涉案金额最大的贪腐分子。二人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2015年2月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0年9月,彭曙、胡浩龙二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9月,该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娄底市中院提起公诉。

娄底市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彭曙受贿1.88亿多元,胡浩龙受贿1.7亿多元。其中,彭曙、胡浩龙利用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湖南一置业公司股权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贿金9736万元。

法院还审理认定: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在公司参股某公司修建龙阳公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侵占该公司股份,非法侵占公共财物3500万元,犯贪污罪;此外,彭曙、胡浩龙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独或者共同泄露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某传媒股票,非法获取收益。

2015年2月3日,娄底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对胡浩龙作出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两人扣押在案的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二人受贿金额上,二审法院认定的数额与一审法院有较小的出入。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定:彭曙共计受贿1.79亿余元,个人实得8564万元;胡浩龙受贿共计1.74亿余元、港币10万元,个人实得8090万元、港币10万元。

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彭曙到案后检举、揭发了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曾伟受贿、贪污的事实,二审经查证属实,认定构成重大立功。考虑到二审时立法机关对贪污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且彭曙具有自首情节,胡浩龙系坦白,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将对上诉人彭曙、胡浩龙作出的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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