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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铁换座遭拒:我身份比你高

时间:2020-12-07 09:34:33 来源:见闻坊 作者:佳佳

近日一则“男子高铁换座遭拒:我身份比你高”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近年来,因让座、换座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此视频中的男子称自己这个年纪找人换座是无可厚非的,女子不同意换座后两人便争执了起来,经过劝导后,双方之后并未其争执。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男子高铁换座遭拒:我身份比你高

一直以来高铁霸座、换座引发的事件备受关注,这种行为其实就是道德素质低下,自私自利、毫无社会公德心的一种表现。对号入座、上车排队、凭票坐车等等这些都是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无视正常秩序,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的破坏社会秩序行为是令人不齿的。而有些人自恃身份不一般,违反社会公德反而觉得理所当然。

12月5日,据网友爆料:在阜阳西到合肥南高铁上,一名男子想手机充电要求女子与其换座,女子没有同意男子要求。随后男子开始多次言语指责女乘客,并称“你就应该让我座”、“你要是在我单位早把你开掉了”、“我身份比你高多了”。虽然不知道该男子到底是什么身份,可是他指责女乘客的言语令人难以接受。目前事件处理结果仍在进一步核实了解中。

由该男子的言行可以看出,日常就是以自我为中心,自恃身份高高在上的一种特权意识。无论他是什么职业,什么身份,即使是某个单位的领导阶层,也是人民的公仆。这样的人平日里在单位也是趾高气昂,特权意识严重的一类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往往一件小事就反应一个人的素质,看似不起眼的“霸座”、“强行换座”,其实正反应了一个人内心真实想法,好比“照妖镜”一般,照出了这些人内心的阴暗。

高铁再现换座男,扬言身份比你高得多,在我单位早就把你给开了

12月5日,安徽阜阳西到合肥南高铁上,又发生了一起强行换座事件,一名男子要求同座的女子和他调换座位,他要给手机充电,而且扬言,我身份比你高得多,在我公司我早就把你给开了。

说到这大家也都看出来了,这名强行要求换座的男子,他的言外之意就是,我比你有钱、我身份尊贵、我社会地位高,给你换座是瞧得起你,你必须得给我换。话说这位男子你好牛啊,你哪个公司的高管发出来看看?我倒要看看你的社会地位有多高?难道比马云、王健林、马化腾他们还高吗?

人家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合理合法合规,你想要调换座位可以,但是是不是应该跟别人好声好气地商量着来呢?人家愿意换就换,不愿意也无可厚非,毕竟人家的座位,换不换权力在人家那,换了是情分,不换是本分。

而这位所谓的上层人士可倒好,直接要求人家换,人家不换还在那以社会地位压人,你好狂哟,好牛哟,好无理取闹哟。这起事件的发生不禁又让人发出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霸座、强行换座事件屡禁不止呢?

我认为最关键的原因还是要加强处置手段,比如这类无理取闹的人,不管他是身价百亿还是平头百姓,都应该一视同仁。霸座、换座事件,应该以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与诚信挂钩,再不行可以直接加入黑名单。

强行霸座、强行换座已成社会毒瘤,必须严加惩处,只有如此才能保障乘车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乘车秩序。

都是花同样的钱买的同样的票,没有谁比谁高一等,有钱、有权只是在你公司那一亩三分地,出了你的公司你算哪根葱?

延伸阅读:高铁偶遇“霸座者” 《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你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

“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啦?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霸座者”被劝阻时叫嚣、辱骂,甚至带有肢体冲突,引起公众对于道德失范现象的讨论,愤慨之声频频。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检察官解析: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你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霸座”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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