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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孩"案嫌疑人要求死刑

时间:2020-12-15 10:01:51 来源:见闻坊 作者:佳佳

2018年10月,广西发生了一起女孩回家途中遇害案件,据了解,该女孩为了分担家庭重担,所以独自一人去村里售卖百香果,可在回家的途中却遇到了心思歹毒的杨某,杨某对其性侵犯后还将其杀害并抛尸,最新消息报道,"百香果女孩"案嫌疑人要求死刑。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百香果女孩"案嫌疑人要求死刑

法院核实了律师的走访材料并向同村村民了解了嫌犯杨光毅的日常行为,根据最新的案件材料情况,杨光毅在新的供述内容中,承认其在外打工时曾猥亵一名五六岁的女童,每次给女孩给20元,并承认骚扰过同村的多名女孩,但因事发久远,法院是否会认定其它猥亵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杨光毅强奸一案(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百香果女孩”遭强奸案 二审曾改判死缓)将于12月15日9时在灵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12月13日上午,该案召开庭前会议。

14日上午,被害女孩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从代理律师侯士朝处了解到,此次庭前会议讨论内容的包含以下几个案情:

一是杨光毅代理律师提出应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二是关于杨光毅的自首行为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三是关于杨光毅的犯罪行为认定,是否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

四是法院核实了律师的走访材料并向同村村民了解了杨光毅的日常行为,根据最新的案件材料情况,杨光毅在新的供述内容中,承认其在外打工时曾猥亵一名五六岁的女童,每次给女孩给20元,并承认骚扰过同村的多名女孩,但因事发久远,法院是否会认定其它猥亵行为;

五是杨光毅强奸案民事赔偿一直未执行,法院曾判杨光毅赔偿家属经济损失2854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当地村支书证言杨光毅老家盖建的房屋杨光毅有出资修建,法院是否采信此证言关乎于民事赔偿的执行。

陈礼言表示,她已收到出庭通知书,明日她将从家中出发前往灵山县出庭,“等这一天等得太久了”。

该案一审开庭时,陈礼言到庭旁听时未见到杨光毅的家人。“当时我和二女儿到庭,我情绪失控后来才进去,进去看见杨光毅的非常淡定,一点悔意都没有”。一直以来,她的诉求就是希望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0岁女童杨晓燕一岁左右时爸爸因救人去世,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独自卖百香果获得32元,杨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女童双眼和颈部,拿走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两日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杨晓燕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杨晓燕童母亲陈礼言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王飞代理此案,经过律师走访当地发现,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骚扰幼女的地方有的还和奸杀案在同一地点,造成多名女孩产生心理阴影。

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侯士朝、王飞律师通过查看现场、走访群众、分析案情等工作,同家属确定申诉请求,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材料,主要内容为: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在申请再审期间我们递交了走访材料,以证明杨光毅的一贯表现和人身危险性。”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应然的量刑

这个案件的恶劣程度很明确,而且其中还有两个细节:

1、拿走32元。

按抢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强奸犯罪中临时起意拿走钱财的,如果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定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觉了,定盗窃罪。

这个案件不定抢劫罪,原因很大可能是没法用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还没失去知觉。所以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只能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当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

可能有人有疑问,“趁被害人失去知觉而拿走其贴身财物”,这个事实如果能够确定,难道不是扒窃的盗窃罪么?——“趁被害人失去知觉而拿走其贴身财物”,由于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不成立扒窃;32元也达不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该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

2、事后杀人灭口。

如果被害人没死,那强奸后“塞进麻袋浸泡到水里”显然是个很恶劣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而且单凭这个杀人手法就足以适用死刑(要不要立即执行另说)。

如果被害人当时就已经死了,那也得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死人无法被杀死第二次,客观不可能)。

但报道内容来看,也没定故意杀人罪。我猜测可能的原因是没法用证据证明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没死”,所以同样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他当时已经知道被害人死亡,所以这只是毁尸灭迹,而不是杀人灭口。

我是觉得,根据“先浸泡进水坑再抛弃到山坡”这个客观表现,是可以推定被告人当时是积极追求杀死被害人,并进一步推断被告人在“浸泡进水坑”当时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无论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并进一步推定被告人至少也是认识错误的故意杀人未遂(误以为被害人没死而试图杀死)。但是法院没认定另罪,想必也是考虑证据上并不是特别充分吧。

从“百香果女孩案”二审改判死缓看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核准主体

我国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流程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程序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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