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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痛经假有吗

时间:2020-12-24 14:44:08 来源:见闻坊 作者:佳佳

痛经是大部分女生都会经历的一件事情,所以说不痛经的女生都是上帝的宠儿,有些人痛经起来真的是十分严重,所以有一些企业十分贴心的为女性开设了痛经假期,而近日有消息报道称,辽宁明年3月起实施痛经假,网友们纷纷表示羡慕。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辽宁明年3月起实施痛经假

据辽宁省政府网站日前消息,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提出,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相关报道:青海修改“痛经假”引热议

“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这项办法在青海早已有之。自1991年起施行《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第七条提到:“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而近期青海省政府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也就是说,此次青海省政府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

除此之外,除了修改第七条第二款之外,青海省政府还将旧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而这一条也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其在旧版办法中的表述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刘敏表示,青海省政府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这是青海省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重要举措,为女职工‘四期’保护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制度保障。

“痛经假”维权很难,结果或会因小失大

2012年,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为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国家制定出台了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认为,青海省关于“痛经假”的规定,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又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范畴。

“我们要承认女性在生理与男性的事实上不平等,才能迈向实质平等。事实上,很多女性因为严重痛经的生理困扰,不得不请病假。曾经在一些特殊时期,我们曾鼓励过女性劳动者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坚持劳动,结果给女性带来了身体伤害,所以才在1988年国务院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性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如果认为女性在不能坚持劳动的情况下都没有休息权,又怎么谈得上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万淼焱说道。

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文睿认为,人类劳动的最终目的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痛经假”是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乃至保障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制度设计,值得肯定。但同时,任何休息休假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更好地工作,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休息休假不是目的,因此休息休假与劳动之间需要把握一个度。

如果“痛经假”施行后出现了网友担心的“女性就业增加困难”的情形,女性该如何维权?郑文睿表示早在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就专门设置了一个可诉性条款,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郑文睿认为难点在于,如果公司单纯不想招聘女性,可以通过其他种种理由将女性淘汰出局,这时想以歧视女性为由来处理,会比较困难,因为女性应聘者可能没法证明公司存在歧视行为。

除此之外,郭刚认为如果女性在请“痛经假”时遭遇困难或与公司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投诉、仲裁、诉讼等予以维权,但不排除结果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就能看出其实践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弱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

郑文睿分析认为,根据既往表现看,法院更愿意寻找具体的裁判依据,涉及劳动领域的,就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而不会区分当事人是女性劳动者还是男性劳动者。这属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事务而非主体来找法律依据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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