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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遭乘客疯狂锤头缝20针

时间:2021-01-17 18:06:47 来源:见闻坊 作者:欣欣

近日一则公交司机遭乘客疯狂锤头缝20针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了解前门下车遭拒男子猛击驾驶员头部数分钟,这种行为让一车子的人其实都是处于危险状态的,那么乘客影响驾驶员驾驶违法吗,平常坐车要注意什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公交司机遭乘客疯狂锤头缝20针

2020年12月29日,哈尔滨一位中年男子乘坐公交车,在站台停车时,要求驾驶员开启前门下车,被司机制止后,用驾驶员旁边的铁质保温杯猛击驾驶员头部数分钟,致使驾驶员头部伤口长达14.6厘米。平房公安分局出示的鉴定意见书上显示,被打驾驶员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打人男子郭某被作出行政拘留10天处理,目前警方依法依规正在走下一步法律程序。

前门下车遭拒男子猛击驾驶员头部数分钟

14日,记者见到了被打伤的54岁370路公交车驾驶员王师傅。经过多日救治,伤势有所好转的他能够出门活动,提起被打的事还心有余悸。2020年12月29日7时25分左右,他驾驶公交车由哈飞文化宫开往曙光村方向,在车辆沿哈南第二大道在华汇热电公交站台停车上下客时,一位身穿深蓝色棉服、拎着塑料兜子的男子从车辆后部移动到车辆前部,让驾驶员王师傅打开前门下车。王师傅告诉他,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让其按规章制度办事。

该男子不由分说,拿起驾驶员座位旁边的铁质保温杯猛击驾驶员头部数分钟,当时王某的头部被打得鲜血直流,一位穿红色棉服的男乘客上前拉了几次打人男子,并递给驾驶员卫生纸擦头上的血迹。

警方:打人者被行拘正在走下一步法律程序

事发当场,打人者举动惊吓到部分乘客,王师傅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王师傅头部伤口总计长度达14.6厘米,缝了20针。事发后,王师傅拨打110报警,打人男子随即被民警控制并带走。事后经检查,公交车内的车载设备被毁,IC卡机被砸坏,该车被迫停运维修。

记者从平房公安分局出示的鉴定意见书上看到,王师傅头部伤情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记者又从处理此事的平房公安分局平新街派出所获悉,事发后警方迅速控制嫌疑人,该人为当地企业职工。

目前,打人男子郭某被行政拘留10天,警方依法依规正在走下一步法律程序。

头部伤口缝合20多针希望给予驾驶员尊重和关爱

从录像看,事发时,旁边一位穿红色棉服男乘客过来劝阻,其间,打人者再次冲来,用手指点着王师傅脑袋,对已经满头是血的王师傅又是一脚猛踹。画面显示,王师傅用满是鲜血的手拨打了电话,有乘客找来纸,按住王师傅的头部止血。

目前,王师傅头部被缝合了20多针。王师傅妻子告诉记者,家中孩子在上学,老人身体也不好,家里全指着丈夫赚钱养家,丈夫这一受伤对家人的打击非常大。王师傅的工友表示,这起因乘客不满而对公交司机大打出手的事件令人震惊,公交司机已经够辛苦的了,希望社会各界给予尊重和关爱。

乘客影响驾驶员驾驶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对于乘坐公共汽车时对运营安全做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查阅《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发现,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乘客应当文明乘坐公共汽车,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不得危害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正常运行;乘客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妨碍客运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公交驾驶员安全驾驶如何定罪量刑

公交刑事犯罪并非个案 入罪、量刑标准仍需细化

来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几位法官依次分享了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的主审过程。

万州区法院法官严学万介绍说,该院在2015年至2018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共有9件,其中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件。涉案被告人共7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以40岁至50岁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7件案件均作有罪判决,大多数适用缓刑。

严学万表示,在这类案件的入罪标准上,如何区分一般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做到既依法不随意降低或拔高打击的范围,又要精确地惩治此类犯罪,仍需进一步明晰。

丰台区法院法官胡洋表示,对于乘客抢夺、拉拽方向盘的行为,个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的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只有当被告人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现实的、具体的,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沈阳高新区法院法官赵颖南表示,该院2014年至今共审理此类案件26件,全部定罪。被告人呈现出初犯、全部过程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等特征;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20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此类案件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使民事赔偿部分在刑事审理之前就得到全部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在定罪量刑的细化方面,几位法官均提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途径对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入罪标准、量刑把握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

大法官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采用暴力威胁,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强行干扰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胡云腾建议,可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可参照“危险驾驶罪”。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的交通工具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可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情节在量刑上进行区分。另外,针对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等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表示,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来判断使用什么罪名,如何定性,如: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是不是交通繁忙路段,是不是高峰期,车上人员数量等。司机本身是特殊职业行为的主体,要考虑乘客行为是否已经影响到行驶安全,如只是挑衅行为,不应轻易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表示,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仍没有合适的罪名,或可比照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如何预防、规制此类行为 避免悲剧再现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为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如何预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与会专家普遍表示,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城市公交管理水平,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每一个人心中建立起法治意识。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作为北京公交集团的律师,每年需处理大量的公交客车服务纠纷。她表示,在全国各个公交公司都经常发生类似的潜在危险,只不过大多让司机忍辱负重,发个委屈奖就化解了。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车安全的行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和群众起到警示作用。郑爱丽还建议,应在公交旅游车辆上实施强制行业标准,加装安全设备,配备司机的物理性隔断设施等。

“在公交车坠江之前,女乘客与司机争吵达五分钟之久,其间这辆车上的十几名乘客早就看到了女乘客与司机在争吵打架,但无人出面制止,但凡有一个人前去制止女乘客的行为,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北京市丰台区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李涛表示,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和奖励,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与邪恶现象做斗争的勇气,促进社会重新回归到理性,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运客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介绍说,在北京公交公司,有“十八个怎么办”详细规定了发生火灾、抢劫、与乘客发生口角和肢体接触时司机的应对办法。还规定了“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这些不仅需要每一个公交司机铭记在心,也关系到每一个参与到公共交通者的切身利益,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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