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每周工作4天半可行吗?人社部回应

时间:2021-02-24 15:02:40 来源:见闻坊 作者:贝贝

大家理想中的上班是一周上几天呢?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是双休或者单休,那么每周工作四天半你们有听说过吗?我国多地区已经开始试行4.5天弹性工作制,那么每周工作4天半可行吗?对此人社部回应称不现实,尤其是在企业中不能这样实行,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每周工作4天半可行吗?人社部回应

近日,人社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进一步缩短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

人社部:现行工时制度符合现实

人社部指出,现行工时制度和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人口、就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

同时该标准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通过的《40小时工作周公约》和1962年《缩短工时建议书》提出的逐步缩短工作时间至每周40小时的要求,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工时水平基本一致,是一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劳动标准。

此次,人社部尤其强调,近年的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能够严格执行目前工时标准的企业比例不高,加班情况较多。目前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有福利,社会影响也不好。

都有哪些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的类别

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两大类,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

此外,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工时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

1、标准工时制

劳动者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 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2、特殊工时制

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对于有些岗位因工作时间弹性机动或者工作时间忙闲不均而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单月可以超过36小时,但是周期内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规定总数(如以一年为周期,年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36x12=432小时)。

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1346266249